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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在新聞出現的NCC是什麼? [ 檢舉 ]
發  問  者: ☜♡芯♡☞ ( 研究生 5 級 )
發問時間: 2005-10-12 23:11:23   /   解決時間: 2005-10-13 20:10:31
解答贈點:5  /  閱覽:363  /  回答3  /  意見0  /  正面評價100%
最近常在新聞出現的NCC是什麼?
      最佳解答      
 發問者自選
回  答  者: ○● ( 專家 3 級 ) [ 檢舉 ]
回答時間: 2005-10-13 04:26:31   /   修改時間: 2005-10-13 15:07:5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NCC)成立宗旨在統整電信、廣電、網路三大領域,主要涉及三個中央主管機關的業務,包括交通部郵電司、電信總局及新聞局廣電處,涵蓋技術面與非技術面。

1.NCC會不會被政黨把持?失去獨立超然?
A:若依美國的經驗來看,似乎不會。但是任何經驗拿到台灣來施行,都會變質。行政院版的提名機制好像是為了避免NCC被多數政黨把持,但由政府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的做法,在中選會、大法官、考試院及監察院的名單來看,公正客觀的前提已蕩然無存,原應中立的機關已成執政府的御用機構。所以採用政黨比例制只是防止綠色政府獨霸的最後手段。但因此也會變成又一個政黨對決的戰場,失去獨立超然的地位也是意料之中。
2.NCC會不會泛政治化?
A:若依行政院的提名方法,是一定會泛政治化的,而且會變成另一個新聞局。若用政黨比例制,雖不是最完美的方法,但在目前的情況下來看,也許還有一線希望,因為不同政黨可相互制衡,好人還有一點出線的可能。因為各黨都沒把握爭取到多數資源,為避免被對方完全控制,找出不受控制的中立人士出來擔任主委,是最大公約數。
3.NCC是否能更完善運作?
A:那要看後續委員人選及立法配套措施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2803171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行政院版本與朝野協商版本條文對照表                      93.09.03                                 

行 政 院 版 條  文

協商版條文 (國親版修正)

名稱: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名稱:通訊傳播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第一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國家競爭力,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規定制定本法,特設通訊傳播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並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確保通訊傳播市場有效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1. 通訊傳播監理政策、法令之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2. 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3. 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4. 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擬訂。
  5. 通訊傳播傳輸內容之規範。
  6. 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
  7. 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8. 資通安全之工程技術及管制。
  9. 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10. 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11. 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
  12. 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13. 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取締及處分。
  14. 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第二條 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前條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原行政院版第三條,移至協商版第二條)

第三條  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前條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1. 通訊傳播監理政策、法令之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2. 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3. 廣播電視事業停播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
  4. 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
  5. 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6. 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擬訂。
  7. 通訊傳播傳輸內容之規範。
  8. 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
  9. 資通安全之工程技術及管制。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十一、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十二、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十三、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

十四、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五、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取締及處分。

十六、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五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中三人至四人之任期為三年。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得不再補提人選。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提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時,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

   本會委員應自本法施行起七日內,由各政黨(團)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本會應於立法院完成委員同意任命後七日內正式成立。

   本會委員出缺時,應於七日內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推薦,經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附註:本條文行政院版與協商版條文兩案併陳。

第五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第五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第六條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六條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第七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附註:本條第三項係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

第八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1. 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擬訂及審議。
  2. 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3. 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4. 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5. 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議。
  6. 編制表及會議規則之審議。
  7. 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8. 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遴報任免決定之審議。
  9.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10. 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第八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1. 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擬訂及審議。
  2. 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3. 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4. 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5. 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議。
  6. 廣播電視事業停播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
  7. 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
  8. 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9. 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10. 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遴報任免決定之審議。
  11.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二、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第九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第九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委員會議審議本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掌理事項,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至少召開五次公聽會。 

附註:本條文行政院版與協商版條文兩案併陳。

 

第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委託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機構研究,並將我國新聞自由之報告公告,送無國界記者組織及國際人權組織,作為我國參加年度新聞自由評比之參考。

第十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協調溝通本會所屬內部單位之業務,並督導本會之行政事務。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協調溝通本會所屬內部單位之業務,並督導本會之行政事務。

第十一條  本會設業務單位六處,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會依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地區監理單位,依法辦理區域性通訊傳播監理事項,並得分科辦事。各地區監理單位所需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條刪除

第十二條  本會編制員額為五百人至七百人,相關人員應由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有員額,隨同業務移撥為原則。

    本會人員編制表,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就本會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妥為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編制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

    前項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考銓法規,並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相關人員應由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有人員,隨同業務移撥為原則。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註:立法說明欄加列「總員額法施行後,員額由行政院核撥。」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室,依法辦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資訊管理、營繕工程、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本條刪除

第十四條  本會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條刪除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條刪除

第十六條  本會設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條刪除

第十七條  本會為處理特定業務,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立各種專業諮詢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以提供本會諮詢或審查意見。

    前項各種專業諮詢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專業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委員之遴聘辦法,由本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為處理特定業務,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立各種專業諮詢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以提供本會諮詢或審查意見。

    前項各種專業諮詢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專業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委員之遴聘辦法,由本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之一部分,依其事件性質適當者,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本會對前項受委託者,就其委託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十四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之一部分,依其事件性質適當者,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本會對前項受委託者,就其委託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十九條  為有效執行監督管理業務,並確保市場之有效競爭,本會與相關機關間應建立溝通聯繫機制;其作業規定,由本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為有效執行監督管理業務,並確保市場之有效競爭,本會與相關機關間應建立溝通聯繫機制;其作業規定,由本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具備相關專業證照或經驗之專業人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本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支出。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支出。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八條  本會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會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會之職務為限。

    第一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轉任並經審定合格實授者,仍適用原轉任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五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會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會之職務為限。

    第一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五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本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對本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自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本會所掌理之左列事項,應經本會覆審後始得執行:

  1. 通訊傳播監理政策。
  2. 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
  3. 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之資格。
  4. 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效;違法之主管機關及其首長應送監察院糾彈,相關人員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及由國家負賠償之責。 

附註:本條文國親協商版將陳院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職稱除政務人員外,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選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本會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內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自本會成立後至各相關機關人員、財產完成移撥整併前,本會有關之業務應由本會統籌指揮各機關為之。 

附註:本條文行政院版與協商版條文兩案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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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時間: 2005-10-12 23:12:06  
衛星電視換照風波延燒不退,衍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如何組成話題,在政壇持續發酵,國親等在野黨主張,由政黨比例組成NCC,親民黨團為推動NCC組織條例草案在立法院通過,不惜凍結新聞局預算案,國會政治惡鬥升高,在野黨團無理的杯葛,已令問題錯綜複雜,NCC是為閱聽人權益把關的機制,如果由政黨比例組成,政黨力量介入,無法保障閱聽人權益,只會更加傷害新聞自由而已。

美國等民主國家都有類似NCC的準司法權單位,以規範、輔導媒體,如美國的聯邦傳播委員會(FCC),要義是政府與政黨都退出媒體管理,由專家學者取代,未來我們要建立NCC的制度,就要全面性反對政治力介入媒體,包括政黨在內的勢力都應退出,因而依照政黨比例或政黨代表組成NCC的做法,與成立 NCC的原則背道而馳,也與黨政軍力量退出媒體的理想大相逕庭。

2003年修正廣電法時,明定在2004年底前成立NCC,可是在野黨持續進行議事杯葛,讓NCC破局,據傳連戰在國民黨中常會上說,立法院上會期未通過NCC組織法草案,是「很大的失算」,國民黨內已傳出年底全刪新聞局預算的聲音,可以看出掌握國會主導權的藍營,準備在NCC組織法草案一役上大作文章,表面上是批評政府「繼續操控媒體」,其實用意在於增加政府推動政策的困難度,讓行政部門在國會杯葛下,陷入空轉的命運。

NCC組織法草案卡在立法院,在國會具有主導權的在野黨,豈能沒有責任,怎會是連戰一句「這是很大的失算」就能掩飾過去。立法院法制、教育等四委員會既已聯席初審通過NCC組織法草案,如果不是因為泛藍立委砲火大開,全面杯葛國家總預算,也不至於讓NCC組織法草案無法過關,在野黨沒有反躬自省,反而升高政治鬥爭,無限上綱,準備全刪新聞局預算,可以看出掌握國會主導權的藍營,把NCC組織法草案,當做是政治鬥爭的工具,所標榜「捍衛自由」立場,只是做做樣子說好看的而已。

NCC組織法草案最大爭議點是NCC委員組成,國親主張依政黨比例推薦十一人,行政院堅持閣揆提名七人、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經過多次朝野協商,都無共識,國民黨認為政黨比例組成NCC,是台灣目前最公平的方式,才能符合民意政治,也才能讓NCC成為獨立超然機關,避免政府操控。其實這是似是而非的說法,NCC機制的建立,是不讓政府插手媒體管理,既然反對政治力介入媒體,就要讓所有政黨或政治力量都退出,由專家學者做,如由政黨代表或依照政黨比例,政治勢力仍然介入其間,NCC成了政黨惡鬥的舞台,大大違背了NCC機制成立的宗旨,如此還要NCC做什麼?

新聞局依法主管衛星電視頻道換照審查,為了導正媒體亂象,針對七個電視頻道不予換照,雖符合社會大眾對媒體改造的期待,卻仍有媒體觀察家大失望,認為新聞局遷就現實,未做大刀闊斧的改革,尤其是對背離台灣主流民意的親中媒體動刀,並不符合社會的期待,但新聞局的節制低調,卻換來泛藍陣營的反彈,怪罪新聞局「鴨霸」,要以凍結新聞局預算來反制,這種是非不分的政治惡鬥,正是今天台灣社會無法健康發展的主因。

在野黨近來一再配合中國打壓台灣的做法,矮化台灣的主權地位,尤以去政府化至為明顯,如由省農會系統與中國磋商農產品登陸問題,即是作球給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之做法,連戰、宋楚瑜、江丙坤等人到中國私下簽署協議,都是去政府化的意圖,國民黨這次在NCC問題上大作文章,用意也是剝奪行政院的公權力,國民黨立委洪秀柱說,依照政黨比例並無不當,總比行政部門獨攬提名大權好,就是洩了自己的底,以國會打擊行政院的做法。

NCC的成立,應回歸專業來處理,該由社會各界推薦專家、學者人選,再由新聞相關領域的團體投票遴選出NCC的委員,而非採取政黨比例推薦產生,才能維持NCC的超然、獨立,避免政治干預新聞自由,也才能導正令閱聽人憂心忡忡的媒體亂象。
回  答  者: tina ( 初學者 5 級 ) [ 檢舉 ]
回答時間: 2005-10-12 23:13:48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行政院版)總說明

由於數位科技之快速發展,通訊及傳播產業日趨匯流(convergence),服務型態更是推陳出新。例如:有線電視網路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網際網路亦可提供即時的傳播服務;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除可提供傳統語音電話外,更可進一步提供多媒體服務。因此,為因應科技匯流之趨勢及日新月異之嶄新服務,先進國家均已陸續推動相關管理機關之組織調整,並進行必要之立法改革,以因應產業發展之需。
就我國而言,現行通訊傳播之監理業務,以產業別分屬不同機關之管制模式,面對通訊傳播產業匯流所產生嶄新服務時,確有管制革新之需求。因應科技匯流之趨勢,管理及監督之權責有待進一步明確化,政策制定更必須涵蓋匯流趨勢之全貌。因此,成立通訊傳播之單一監理機關,統籌通訊傳播相關監理事項,以促進我國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使各該產業均得在公平競爭之基礎上從事經營活動,提昇我國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保障廣大消費群眾權益,已為時勢所趨。
為符合通訊傳播科技匯流之需要,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三讀通過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時,曾作成決議應成立直屬行政院之「電信資訊傳播委員會」,以因應資訊化社會發展,統籌資訊、通信及傳播之相關監理與管理事項。行政院乃責成交通部與行政院新聞局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處理跨部會協調事宜,並進行整合管理機制之規劃。此一電信資訊傳播整合機關之推動,並納入「知識經濟發展方案」,為政府之重要施政重點。經考察各國對於整合機關之籌設情形,作成設立「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 」之決定,並將其定位為「獨立機關」。經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等立法原則及精神,「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採合議制及任期保障,以強化機關之獨立性及專業能力;建立透明化之決策機制與組織彈性調整機制;保障監理經費來源之充足與獨立性,及保障現職人員移撥時之現有權益,爰擬具「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共計十七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會職掌。(草案第二條)
二、過渡期間職權之調整。(草案第三條)
三、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方式等規定。(草案第四條)
四、本會主任委員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人之產生方式。(草案第五條)
五、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專業學識或經驗,且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草案第六條)
六、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且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草案第七條)
七、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草案第八條)
八、委員會議之召開、主席及決議方式。各委員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決議一併公布。委員會議得召開分組委員會議。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指派委員依其專長,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其他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草案第九條)
九、主任秘書之設置。(草案第十條)
十、授權訂定本會編制表。(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本會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本會之經費來源,人事費用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相關業務所需各項支出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支應,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十三條)
十三、本會之經費調整支應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四、現職人員移撥時現有權益之保障。(草案第十五條)
十五、對本會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草案第十六條)

◆以上是總說明,立法意旨各版都是差不多的,至於詳細草案內容,各版本不盡相同。

◆詳細行政院版(他版差不多)的各條立法理由,可以參考:
http://www.ey.gov.tw/web92/upload/20050324153725810.doc

◆各版本差不多,那各黨在吵什麼?
立法意旨各版都是差不多的,但在吵的其實只有一條。
最大的爭議在於「委員會組成方式」:

行政院(民進黨)版: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國民黨版、親民黨版:由行政院長「依立法院席位比例」推薦,經立法院同意。

看得出來,民進黨(+盟友台聯黨)是執政黨,當然希望由「行政院」提名;
反過來,國、親在立法院席次多,當然希望「依立法院席位比例」提名。
至於無黨團結聯盟黨(沒錯,是「黨」,因為他們想通了,這樣可以領政黨選舉補助費)、無黨籍,則是看誰給的東西多就支持誰。

這就是最大爭議點,通通是權謀。可見將來,不管是哪版本通過,在台灣,不論誰執政,一定絕不會是一獨立中立單位。(難啦~只是換招牌,從獨任制型態的打手換成委員會制的打手,還一下多出6~10個副部長級的「位置」給納稅人供養。看看金管會,你會覺得不論誰執政,會是獨立中立機關嗎?)

參考資料
立法院、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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